2023年2月16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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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针对近期个别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学校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规定。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高中阶段和普通高校按学期或按学年收取学费,各地各学校不得违反规定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
二、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普通高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受疫情影响未开学或学生无法返校,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在春季学期末结算全额清退。非毕业年级如采取抵顶下一学年学费方式,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毕业年级必须在离校前完成退费。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乱收费问题。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搭车收费。严格按要求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课后服务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参与情况在次月收取,不得提前收费。
五、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财函〔2020〕92 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要求加强教育领域的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通知》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出台《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指导。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教育收费相关问题再强调再部属,有利于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三、《通知》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规定、高等学校住宿费退费要求、贯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乱收费问题等4方面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取时间,高等学校住宿费退费规则。
四、学校违规收费可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学校如有违规收费问题,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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